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北京市教委等6部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及《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评审方案。
(一)参评范围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在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全脱产)、档案已转入我校的研究生。
2、硕博连读研究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参与硕士或博士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3、研究生享受学业奖学金的年限最长为基本修业年限,即博士研究生为3年(非个人原因造成延期毕业的可适当延长1年),学术硕士研究生为3年,专业硕士研究生为2年。
(二)基本参评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恪守学术道德,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具有较扎实的专业基础及较强的学术研究和科研工作能力,创新成果较为突出。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社会服务活动,以及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社会服务意识。
6、按学校规定时间报到、注册和缴费。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当年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1、评定学年违反校纪校规者。
2、在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3、评定学年所学课程有一门(含)以上不及格者(及格线的相关规定参见《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与学习管理法》)。
4、评定年度存在休学或者发生退学、提前毕业等学籍异动者。
5、研究生本人未提出申请者(新生除外)。
1、研究生基本学业奖学金的评选等级、奖金标准按照研究生部当年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通知执行。
2、符合参评范围的硕士研究生 60%享受学业奖学金;其中一、二、三等奖学金名额比例以当年学校公布的范围比例为准。
3、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照学术型硕士和专业型硕士两种类别分别进行评定。其中一年级硕士研究生基本学业奖学金依据研究生入学总成绩按类别排序(总成绩相同者按照研究生入学初试成绩排序);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基本学业奖学金评定依据申请者评定学年全部课程算术平均分按类别排序。(平均分相同者按照评定学年所有必修课算术平均分排序)
1、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标准以及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资格审核、资料审查、初步评审、答复申诉等工作。
2、评审工作小组按学校相关规定设置。
3、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参评范围和基本条件的研究生(一年级新生除外)自愿申请学业奖学金,须如实填写《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审批表》,向学院评审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4、学院评审工作小组依据评审办法确定拟获奖学生名单,并在本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学院将拟获奖学生名单报送学校进行审定。
本方案自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实行,解释权归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